索引号: 11222400013607100B/2025-0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3-28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定期定额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03-28 15:1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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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以林日用品店、敦化市万利木材加工厂等纳税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你(单位)《核定定额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

告知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详情见“核定定额通知书附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2025年核定定额通知书附表.xlsx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

2025年3月28日



告知事项: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就当期全部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季度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3、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4、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5、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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