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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20400MB15075754/2025-0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5-16
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
关于部分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05-16 12:0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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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等173户企业、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在市监部门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登记已满15日,目前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现责令你单位于6月19日前,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制度备案,或者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局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办理财务制度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部分财务制度未备案纳税人公告送达名单(173户).xlsx

 

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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