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2404686974554J)等21户纳税人(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 号)第七十三条,现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我局工作人员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吉林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税务分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书面正本。
联系电话:0433-5091161
联系人:韩怀兴 沈天浩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吉林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清册.pdf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吉林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税务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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